本文摘要:
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治理,实施依法治校,维护举行者、学校、教师及其他教育事情者、受教育者的正当权益,全面贯彻国家教育目标,促进学校连续、稳定、康健生长,凭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等执法法例的划定,制定本章程。
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治理,实施依法治校,维护举行者、学校、教师及其他教育事情者、受教育者的正当权益,全面贯彻国家教育目标,促进学校连续、稳定、康健生长,凭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等执法法例的划定,制定本章程。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:XXXXX(名称应当切合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元挂号治理暂行条例》、民政部《民办非企业单元挂号治理暂行划定》等有关执法法例的划定,与办学性质、条理等相适应,必须有中文名称,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)。学校的地址:XXXXX(应当载明详细地址)。
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:民办。第四条 学校的宗旨:XXXXX(应当载明:遵守宪法、执法、法例和国家的教育目标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俗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)。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,举行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(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)。
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第六条 学校由XXXXX出资举行,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XXXXX,(如果是小我私家互助办学,注明:其中XXXXX出资XXXXX,占总资产的XX%;XXXXX出资XXXXX,占总资产的XX%,……)。出资方式(详细载明出资方以钱币、实物、房地产、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)。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:(一)办学类型:幼儿园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等。(二)办学条理:学前教育或中小学生文化(艺术)培训等。
(三)办学形式:全日制或业余。(四)计划办学规模:XX班XX名学生。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建立,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建立日。
学校建立后,依法管理民办非企业法人挂号。学校的业务主管单元是XXXXX教育局,挂号治理机关是XXXXX。第三章 学校的治理体制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(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,下同),由XXX名理事组成(理事会由举行者代表、校长、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,人数不少于5人,总人数一般为奇数,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履历)。
实行理事会(或其他治理机构)向导下的校长卖力制。理事任期3年,任期届满可以连任。首批理事由举行者推选,以后的理事根据理事会章程推选。
理事长、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存案。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(一)聘任息争聘校长; (二)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;(三)制定生长计划,批准年度事情计划;(四)筹集办学经费,审核预算决算;(五)决议教职工的体例定额和人为尺度;(六)决议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变换、终止;(七)决议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集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召开暂时理事会:(一)理事长认为须要时;(二)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。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集会,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集会召开5天前将集会内容、时间、所在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。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举行表决。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规模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集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的组成人员到场才气召开。理事会集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,讨论一般事项时,组成人员的简朴多数同意即可通过。
讨论下列重大事项,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:(一)聘任、解聘校长;(二)修改学校章程;(三)制订学校生长计划;(四)审核预算、决算,决议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;(五)决议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变换、终止。第十四条 理事会集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议形成集会记载,差别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载,出席集会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集会记载上签名。
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负担责任。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(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,则在第十七条中划定),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发生。
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。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;(三)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,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;(四)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,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,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由理事会聘任。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,参照国家举行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,但年事可以适当放宽。第十八条 校长卖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治理事情,行使下列职权;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(二)实施生长计划,拟订年度事情计划、财政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,执行司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事情计划、财政预算;(三)聘任息争聘学校事情人员,实施赏罚;(四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研运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(五)卖力学校日常治理事情;(六)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;(七)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。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(代表)大会(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,建立教职工大会;教师在30人以上的,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,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,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,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),增强学校的民主监视和治理,教职工(代表)大会每三年一届,每学年召开1-2次集会。
第二十条 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主要职责: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人为实施方案,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,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,教职工纪律要求、赏罚措施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。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,应当经教职工(代表)大会同意。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决议,应当经全体教职工(代表)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。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设工会组织,维护其正当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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